由台灣來的朋友最常問我的一件事,就是我在美國住了快五十年,有沒有被歧視過的經驗?
我當然有過這種不愉快的經驗,只是美國政府是有明文規定,禁止任何根據人種、膚色、宗教、年紀及性別的歧視。所以即使被人以上列任一種理由歧視,都可以在法律上找回公道。
七零年代中期,我剛進職場時,有一次被我的經理在公開場合當眾稱我為「Chinaman」,我那時並不知道那是個有侮辱性的名詞,所以並沒有任何反應,只是坐在我旁邊一位西語系的同事,覺得那樣稱呼我是一件極為不妥的行為,他除了告訴我不應該如此安靜,任人作賤我之外,他並將此事報告給人事部門。沒想到這樁在我認為沒什麼大不了的事,在人事部門卻覺得是件很嚴重的事,他們除了請我去問了當時的經過之外,更將當時所有在場的人都請去問話。兩天之後,那位經理被調到另一部門,並取消他的經理資格,在他被調走之前,他還當眾對我道歉。
後來我才了解為什麼公司會有那樣的反應,因為公司是做政府的生意,而政府是有法律來保障每一位公民在法律前面都是平等的,無論那人的膚色、性別、年紀與宗教信仰,萬一有員工到法院去控訴公司有歧視行為的話,那家公司就有可能因而失去政府的生意,所以公司在這方面是相當敏感的。
也就是因為政府有這樣的規定,大多數的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,無論與政府有沒有生意往來,都會很嚴謹的遵守這些法律。
我記得在八零年代時,有一家台灣來的公司在中文報紙上刊登徵才廣告,那則廣告就像印象中的台灣報紙上的廣告一樣,有著「三十五歲以下…、限男性…」等字眼,我當時就覺得奇怪,怎麼有人敢在美國登這樣的廣告,結果真是不到幾天,就在同一家報紙上看到一則新聞,州檢察官對那家公司提起公訴,最後罰錢了事。有位認識那家公司負責人的朋友後來告訴我,那位負責人當初認為,他出錢去找人,當然就該去找他認為可以勝任職位的人,結果檢察官幾句話就把他問的啞口無言,檢察官最後告訴他,雖然是他在出錢去找替他辦事的人,但是美國政府卻是利用所有納稅人的錢,去創造了一個適合的環境,使他可以在這裡經商營業,因此他在找員工的時候,必須考慮到任何可以勝任職位的人,而不可以事先設下先入為主的條件,如年齡與性別。
有些人因為從來沒有被歧視過,同時也缺乏這方面的敏感度,所以在設下對他人有歧視性的條件時而不自覺,但是在了解這方面的影響時,通常都會從善如流去做改進。
在這種情況下,我不得不懷疑,中華民國的政府竟能在立法時,特意的為大陸來台的配偶在歸化入籍時,設下比一般國家來台的配偶,更苛刻的門檻時,是一種什麼心態?讓那些人比其他人多等兩年,除了會對政府多一層抱怨之外,對國家有些什麼好處?
如果美國政府也因為台灣並不是美國所承認的「國家」,所以持台灣護照的人要比其他國家的移民,多等兩年才能入籍美國時,我們會有什麼想法?
所以當有人問我,美國人對我們有沒有歧視時,我其實想說,我這個「外省人」在台灣所受到的歧視,遠比我在美國受到歧視要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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